1、服务对象: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
2、受理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时不超过1年。
3、申请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4、办理时限:即办件
5、收费情况: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