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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
中国·马尔康 www.penghuimc.com   来源: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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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初始登记

一、法定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2月15日)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三、申请材料

(一)个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原件一份)

(四)房屋测绘报告(原件一份)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一份)

(六)个人委托代理的,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一份)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单位委托办理的,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政务中心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房屋初始登记申请表》。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现场勘查:如需要实地勘查的,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勘查人员到现场勘查,并出具勘查意见。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意见,若符合规定可进行受理,如不符合规定,需整改核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受理,并将该申请事项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报窗口负责人审核(2个工作日)。

审核:窗口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4个工作日)。

审批:单位负责人复核申请材料和现场勘查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

制证: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要求制作《房屋产权证》,并出具办结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取件: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审批证书。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川价发(2008)87号:川发改价格[2013]1315号

(二)收费标准: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宅550元/件

七、办理地点

马尔康县政务服务中心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窗口(一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程怡              联系电话:0837-283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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