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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马尔康 www.penghuimc.com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1-02
马尔康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发放方案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地方经济补助的政策依据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川府函[2012]218号)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义务兵和士官,下同),在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础上,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

二、发放对象

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在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根据本人自愿,可以选择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地方经济补助政策,也可以选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的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后入伍的士兵,退役时地方经济补助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补助标准

按照服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服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地方经济补助依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经费保障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县级公共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省财政每年按照总水平每名退役义务兵5000元、每名退役士官6000元的标准,结合财政管理体制和接收安置人数,对各地分档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人数和所需自主就业补助经费由县民政局审核认定,县财政局按照县民政局审核认定人数和所需自主就业补助经费拨付补助资金。

五、发放方式和时间

2011年度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应于12年11月底之前发放完毕。2012年以后退役的,地方经济补助应于退役次年的6月底以前发放完毕。地方经济补助经费由县民政局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后,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财政到款后,通过银行拨付至退役士兵个人银行账户。

六、发放要求

县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发放对象核定和补助金发放工作,保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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