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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马尔康 www.penghuimc.com 来源: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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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5足球赌博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尔康市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马尔府办发〔2017〕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马尔康市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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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7日

马尔康市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迅速、科学、有效地控制和扑救草原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草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四川省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阿坝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阿坝州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指导全市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处置、积极消灭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要坚持“就地、就近、科学处置”和“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快速反应,提高初发火的首次扑灭率。
  二是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三是坚持专群结合、林草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完善草原火灾应急监测网络,充分发挥部门、军队、行业优势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实现资源信息共享。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任务
  2.1 市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其职责
  整合马尔康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具有处突职能的成员单位组成马尔康市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指挥部,其职责是:负责我市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草原火灾的规模等情况提出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对草原火灾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及时研究处置草原火灾的重大事项,向市人民政府和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市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局长、市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主要由市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森林公安局、武警马尔康森林大队、市民族宗教局、市文体广新局、市民政局、市扶贫移民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人武部、马尔康供电公司、电信、移动马尔康分公司组成。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
  2.2 市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畜牧和水务局,由市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草原监理站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职责是:积极主动地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对一线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按照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在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组织协调我市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制订草原火灾处置方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草原火灾监测和预警体系。
  2.3 市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农业畜牧和水务局:负责草原火灾扑救的综合调度、火情信息收集上报、技术咨询及现场督导工作;在各成员单位支持配合下负责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向州草原防火指挥部申请调运储备库扑火物资或将紧急状态下调运扑火物资情况及时报告备案。
  市人民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发生后的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扑救火灾补助资金的筹集、落实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灾后重建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扑救火灾补助资金的筹集、落实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当林草结合部地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时,共同做好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根据火情及时启动市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组织搞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理和火灾案件侦破工作。
  市森林公安局、武警马尔康森林大队:组织、协调做好火灾的扑灭工作。

市文体广新局:负责草原火灾的新闻发布和媒体监管。
  市民政局、市扶贫移民局、市民宗局: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市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
  市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根据需要可调用省气象局卫星遥感火场监测资料,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
  市人武部:在做好本系统的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的同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协调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队伍和民兵,配合和参加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成立本辖区域内各村的专业草原扑火队,及时组织扑救,并立即上报市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指挥部。
电信、移动马尔康分公司:负责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通讯保障。
  2.4 乡镇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规范辖区内特别重大、重大和一般草原火灾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
  3 监测预警
    3.1 火险监测预警
  根据防火工作需要,在草原防火期内和高温气候干燥期间,由气象部门提供草原天气实况、天气预报和火险警报,对重点草原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对可能引发草原火警使用蓝色预警信息,对可能引发一般草原火灾使用黄色预警信息,对可能引发重大草原火灾使用橙色预警信息,对可能引发特别特别重大的草原火灾应使用红色预警信息。
  3.2 火情信息监测与报告
  草原火情信息主要来源于卫星监测和地方报告。其中卫星监测信息由省、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供。
  市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进入防火期(本年的9月15日至次年的5月31日),值班室24小时值班,办公室领导带班。值班室负责接收省、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卫星监测火点信息,及时通知火点所在乡镇草原防火值班室,并要求地方迅速进行核实,及时反馈信息。值班室对反馈信息进行核实,并向办公室带班领导报告。
  3.3 火灾动态监测预警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草原火灾的监测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根据省、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出的利用国家农业部草原火灾监测中心、国家气象局遥感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采用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以及其他形式实行动态监测,形成草原火灾监测网络。火灾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必须在1小时内报市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指挥部。
  4 应急响应
  4.1 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的范围
  4.1.1 有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特别重大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草原火灾;
  2.造成10以上死亡,或20人以上伤亡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原始森林和重点景区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草原火灾。
  4.1.2 有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草原火灾。
  1.连续燃烧120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草原火灾;
  3.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原始森林和重点景区的,或位于市、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草原火灾。
  4.2 信息报告
  对草原火灾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为草原火灾报告的责任单位。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和市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信息报送以《马尔康市特别重大、重大草原草原火灾摘报》为主。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地名、经纬度)、过火估测面积(离市以上行政边界或边境距离、沿边境或边界蔓延长度,离森林或重点景区边境距离、蔓延长度)、火场地理状况、火场气象状况(温度、风力、风向)、扑救力量(人员、车辆、主要扑火设备数量)、火情发展趋势、火灾级别、人员伤亡、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情况。

4.3 应急响应程序
  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发生后,市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响应下列应急程序。
  (1)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立即到达通知地点,共同分析和评估火情,研究应急处置措施,成立前线扑火指挥部,对扑火工作作出总体部署。 
  (2)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并及时向市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指挥部提出请求。
  (3)根据火情及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申请,批准调动扑火人员,调拨扑火经费和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扑火物资。
  (4)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市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开展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5)必要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火灾扑救的紧急措施,组织实施人工增雨扑救草原火灾。
  4.4 扑火原则
  在扑火过程中,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重要设施和森林的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尊重自然规律,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点扑救、彻底消除,建防火隔离带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草原资源损失。
  4.5 扑火安全
  在扑火过程中始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6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草原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7 医疗救护
  因草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护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当地人民政府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用未成年人、孕妇和残疾人参加。
  4.9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状态,恢复正常草原防火工作。
  5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在市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体文广新局按照《马尔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要求具体实施。
  6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对草原火灾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给予救助;死难者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生态恢复等工作;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7 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草原火灾进行调查评估,查找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市草原防火指挥部根据市评估材料形成最终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州草原防火指挥部。
  8 应急保障
  8.1 通讯保障
  各部门应建立防火通讯网络和火场应急通讯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工作相适应的通讯设备,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讯保障。
  8.2 物资保障
  根据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继续加强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站)建设。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站)储备风力灭火机、防火服、运输车、野外生存等其它草原防火设备。
  8.3 资金保障
  火灾应急所需经费应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专帐管理。
  8.4 技术保障
  建立并完善草原火情预测预报系统,制定草原火险等级预测预报技术规程,进一步完善草原火灾扑救技术规程。
  8.5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草原防火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装备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级扑火力量要在当地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8.6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按照《马尔康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实施相应的医疗应急救援方案,有效完成医疗救援、伤员转送和救治工作。

8.7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9 责任与奖惩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所在地民政部门牵头办理。
  对草原防、扑火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预案的更新与管理
  随着草原防火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防火资源发生变化,或者防火处置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马尔康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0.2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马尔康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草原火灾进行调查评估,查找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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