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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马尔康 www.penghuimc.com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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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尔康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马尔府办函〔201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场,县级相关部门: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现将《马尔康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马尔康县生态公益林管护绩效考核办法》、《马尔康县生态公益林管护员管理办法》、《马尔康县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马尔康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

   2.马尔康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3.马尔康县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管理办法

   4.马尔康县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马尔康县人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5日

附件1 

 

马尔康县生态公益林管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各管护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省、州的有关规定,落实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为使用、管理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

通过考核,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公益林管护单位的组织机构、签订管护合同、管护责任落实、管护设施建设等情况,以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对各管护单位的公益林经营管护情况,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情况做出客观真实的反映。根据《四川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的管护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作为生态公益林绩效考核办法,年终根据管护单位签订的《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对管护单位管护绩效进行全面考核,以考核结果按比例支付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对管护单位公益林管护实行年终绩效考核百分制,分四个方面。

(一)政策法规宣传(10分)

主要考核群众对生态公益林政策和管护制度的了解程度。在管护责任区域及周边,按该村总户数的20%随机抽查访问群众。对生态公益林政策了解甚少,但能基本遵守管护规定的扣5分,根本不知道生态公益林有关政策和管护规定的不得分。

(二)公益林管护(75分)

1.林政管理(30分)

合同期间,管护责任区未发生林政案件的不扣分。

(1)盗伐林木蓄积2立方米(不含2立方米)以下的每起扣4分,盗伐林木蓄积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不含5立方米)以下的每起扣10分,盗伐林木蓄积5立方米以上的不得分;

(2)滥伐林木蓄积10立方米(不含10立方米)以下的每起扣4分,滥伐林木蓄积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不含20立方米)以下的每起扣10分,滥伐林木蓄积20立方米以上的不得分;

(3)非法交易或运输木材10立方米(不含10立方米)的每起扣4分,林木蓄积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不含20立方米)以下的每起扣8分,林木蓄积2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不含30立方米)以下的每起扣15分,30立方米以上的不得分;

(4)发生非法加工木材一次的扣5分。

2.森林防火(15分)

合同期间,管护责任区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组织扑救及时未造成较大损失的每起扣3分;若因上报组织扑救不及时造成较大损失的每起扣7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造成人员伤亡的不得分。

3.征占用林地(5分)

合同期间,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违法占用林地一次扣2.5分,两次以上的不得分。

4.野生动植物保护(15分)

合同期间,发生乱捕滥猎、乱挖乱采、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一级保护动植物的,构成刑事案件一起扣8分,构成林政案件一起扣6分;发生乱捕滥猎、乱挖乱采、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二级保护动植物,构成刑事案件一起扣6分,构成林政案件一起扣4分;发生乱捕滥猎、乱挖乱采、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省级保护动植物,构成刑事案件一起扣4分,构成林政案件一起扣2分。

5.森林病虫害防治(5分)

合同期间,发生森林病虫害不及时报告,森林病虫害造成受害面积达到50亩-100亩的,扣2.5分;累计森林病虫害造成受害面积超过100亩的不得分。

6.巡山管护(5分)

公益林管护人员根据签订的《管护合同》每月巡山22天以上,如实记录巡山情况,保护管护区森林资源。巡山16天以上不足22天的,扣2分;巡山9天以上不足15天的,扣4分;巡山8天以下的,不得分。

(三)补偿基金管理(10分)

1.管护资金公示(2分)

主要考核管护单位在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发放前对股民进行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公示。没有进行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公示的,不得分。

2.管护资金兑现(3分)

主要考核管护单位对股民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发放。补偿基金到位后,管护单位滞留、占用补偿基金满一个月的,扣2分;滞留、占用补偿基金一个月以上的,或未按规定要求股民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发放表》中签字、盖指印的,不得分。

3.公共管护资金使用(5分)

主要考核管护单位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公共管护部分的使用情况。公共管护资金账目、支出凭证、《公益林管护护林员工资发放表》等公共管护资金使用材料有一样不全的,扣2分;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历年兑现资料不齐的,扣2分。

(四)管护设施(5分)

主要用于管护单位行政辖区内,护林防火标示牌、警示牌、煨桑点、林政野保管护设施、水源点、通讯工具等建设。按要求需要建设的,由管护单位建设,未按要求建设的,扣5分。

第四条 年终考核得分95分以上(不含95分)的管护单位,参加优秀等次评选;90-95分的管护单位,全额拨付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60-90分(不含90分)的管护单位,每少一分扣减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总额的1%;60分以下的管护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下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并责令限期整改,待整改合格后支付其生态公益补偿基金总额的60%。

凡管护单位股民发生林政案件,扣减该户当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五条 管护单位尽职履责,管护成效突出的;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及时、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有力而避免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拯救和保护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的;与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分子作英勇斗争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六条 管护单位擅自同意用地单位和个人违法使用林地或发现后不制止、不上报导致林地被破坏的;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不报告、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巡山护林达不到规定天数的,将按照第三条给予扣减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等处罚。

管护单位在合同期间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不履行管护职责导致乱砍滥伐林木的;参与、协助他人乱捕滥猎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和乱采乱挖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马尔康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马尔康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培育和管理等工作,增强公益林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2〕16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公益林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四川省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操作细则》划定,并经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确认纳入省级和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凡在马尔康县境内从事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林业、县财政、纪检、审计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其它相关部门以及各乡镇为成员的公益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公益林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在县林业局设立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落实专职人员,负责全县公益林管理的组织、协调、实施、管理、资金兑现、检查验收等日常工作,为常设专门机构。

第五条 各乡镇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片区林业站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指导、监督集体和个人公益林管理工作。国有林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公益林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护措施与护林员管理

第六条 对公益林区采取人工巡护、设置管护哨卡、瞭望台、有条件的布设监控设施、修筑地沟、网围等保护措施。禁止在公益林区内有人畜危害。

第七条 禁止在公益林区内进行商业性采伐。

第八条 公益林区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

第九条 禁止在公益林区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采脂、狩猎、毁林开垦、用火以及其他破坏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

第十条 禁止在公益林区内开展移植活立木、采集珍惜植物、打柴等不利于林木生长的各种活动。确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挖林木、采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公益林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经审核、审批开展的生态旅游等不影响生态功能、森林景观活动,也要严格按照要求实施,不得引起植被退化、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

第十二条 严禁征占用公益林。如特殊情况确需因新修电站、筑路、产业开发等工程建设征占用公益林区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所占用的公益林面积按规定不再享受生态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森林火灾发生率。加强扑火队伍、防火阻隔带、生物防火带等基础性工作,加大宣传和预防力度,使公益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1‰以下。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有害生物成灾率。加强预测、预报和防范措施,控制有害生物蔓延,使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

第十五条 公益林设专职护林员进行管护。采取轮流管护、联户管护和承包管护模式。

第十六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在管护责任区经常性巡护,杜绝放牧,制止乱砍盗伐、乱捕盗猎、乱采滥伐等行为,有效预防、预报森林火灾和有害生物,协助调查相关林业案件,及时向上级报告发现的各种情况,履行管护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做到管护走到位、宣传到位、看到位、管到位、护到位、责任到位。

第十七条 护林员实行聘任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实行一年一聘。原则上,国有林场招聘护林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单位职工;集体招聘护林员由村民代表大会推选,报乡镇政府审核、确定,送县林业局备案。

第十八条 招聘的护林员执行合同制,由公益林所有权或经营权单位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一年一签。管护合同使用统一格式。

第十九条 护林员的聘任由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审批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集体护林员的审批管理,县林业局负责县林场护林员的审批管理。

第二十条 护林员的管护面积,根据管护距离远近和难易程度确定,以责任区进行管护,一般控制在2000-5000亩,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但不能遗漏,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第二十一条 护林员管理办法及管护合同,由县林业局根据本办法具体制定。

第三章 资源培育与监测

第二十二条 在保护好公益林的基础上,由县林业局汇总编制公益林补植补造和抚育经营规划,坚持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相结合,努力把全县公益林培育成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稳定的生态系统。

第二十三条 公益林区内的宜林地和林中空地,要限期完成补植补造,有效恢复和增加森林植被。

第二十四条 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低质低效、残次林要开展封育、补植补造和抚育措施。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公益林造林的需要,做好林木种苗衔接工作。因地制宜培育乡土适生树种,加快天然次生纯林向针阔混交林的改造进程,提高公益林的生态功能等级。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公益林采伐管理。公益林进行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由林权单位提出申请,由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林权单位与县林业局签订更新协议,经审核后,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益林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补植补造费、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抚育费、宣传警示标牌以及其它相关支出。

第二十八条 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应将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直接通过“一折(卡)通”的方式全额兑现到个人,确实不能通过“一折(卡)通”转账的,可以采取直接将补偿资金兑现给农户,并建立领签册。并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公益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兑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时,补助给管护人员和林农个人的,应当将领取补助资金的人员名单、补助标准、补助面积、补助金额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在项目单位(项目村)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认领签收制度,要将认领签收情况造册登记,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公益林补偿基金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按照中央和省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以上级批复的支出计划合理安排使用,不得随意调整。

第三十一条 县林场公益林补偿基金的使用,由本单位提出使用计划,报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审批;集体与个人公益林的补偿基金,由各村制定村级补偿实施方案,由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审批,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益林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由县林业局对公益林补偿基金的支出情况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林业局提供的补偿标准等资料,审核无误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直接向公益林管护单位拨付资金。

第三十三条 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使用要公开、透明、张榜公布,建立认领签收制度,发放时由补偿对象签收,并将认领签收情况造册登记,存档备查;县林业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负责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分配情况在各行政村张榜公布,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或骗取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林业局和县财政局要建立健全补偿基金拨付、使用、档案管理制度,各乡镇、村、县林场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专账,独立核算。

第五章 管理责任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将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纳入县级目标考核,县人民政府与县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实行公益林保护和管理责任制,并作为实际考核的重要内容。县人民政府与乡镇政府签订责任书,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责任书,县林业局与县林场签订责任书,村民委员会和县林场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县林业局负责采取全面检查的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公益林管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参照核查办法,会同县财政局拨付补偿资金;县林业局负责将检查结果上报县公益林管理领导小组;县林业局负责制定全县公益林保护管理检查验收办法。

第三十九条 各乡镇、县林场负责对本单位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结果上报县林业局;各乡镇、村、县林场负责对本单位护林员进行监督和核查,依据核查结果兑现劳务费。

第四十条 林业、财政、审计、宣传等部门要根据相应职能,充分发挥保护和管理公益林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工作。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本地区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在管护期间违反生态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或个人采取适当处罚措施。对不履行管护合同约定管护义务的专职管护人员和林农,林业主管部门应要求其进行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和整改情况,可采取暂停支付或扣减管护支出,终止管护合同直至取消获取补偿资金资格。扣减的管护费支出应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管护。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益林的义务,对破坏公益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报告。擅自移动、损毁和盗窃公益林保护标志的,由县林业局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县林业、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公益林受到严重破坏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马尔康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3

马尔康县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我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补偿资金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公益林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公益林补偿对象是指因界定为公益林而被依法禁止采伐林木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包括:1.农户个人退耕还林地被界定为公益林的,其补偿对象是农户;2.村组集体林地林木被界定为公益林的,其补偿对象是相应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3.国有林场的林地林木被界定为公益林的,其补偿对象是国有林场;

第三条 补偿标准及资金使用

公益林补偿标准国有为每亩4.75元,集体为每亩9.75元。林权所有者为个人的,补偿资金按每亩9.75元,直接补偿给所有者个人,并由其承担公益林管护、护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为国有林业单位或村集体的,补偿资金兑现给相应的国有林业单位和村集体,用于公益林管护人员工资及护林防火设施设备添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生态效益监测等。

第四条 资金拨付程序

(一)县林业局根据年度生态公益林管护的考核结果编制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计划报县财政局。

(二)县财政局林业局的资金支付申请计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其中属补偿给农户个人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直接将补偿资金划拨到各乡镇,补偿给国有林场的划拨到县林业局。

(三)划拨到各乡镇的补偿资金,由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民会议确定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实施方案,应兑现给村组集体经济的补偿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转账至村组账户;直接兑现给管护人员的工资和兑现给农户个人的补偿资金编制出兑现花名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签字盖章,然后乡镇人民政府将应兑现给管护人员和农户个人部份的补偿资金通过“一卡通”的方式直接转入农户账户,确实不能通过“一卡通”转账的,可以采取直接将补偿资金兑现给农户,并建立领签册,报乡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存档备查。

(四)国有林场公益林补偿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对用于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公益林管护碑牌建设、公益林补植补造或低产林改造等方面的开支凭项目建设作业设计、工程预算、施工记录、承包合同、县林业局验收证明及合法有效的票据到县林业局审核报销;用于管护人员工资支出的凭管护验收合格证明、管护人员工资单予以支付。

第五条 资金监督管理

(一)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公示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村组定期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张榜公布,并设立监督投诉电话。

(二)财政、审计、林业等部门应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足额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定期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三)各级林业部门应加强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建立详实的生态公益林基础数据及补偿对象资料,其资料、数据必须真实可信。凡因资料数据失真而引起纠纷或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财政、林业等部门每年应检查验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落实情况,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五)生态公益林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或骗取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4

马尔康县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护林员是指从事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的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护林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林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适应公益林区野外工作环境。 

第二条 公益林林权属国家所有的,管护责任单位为所在国有林场,其管护人员原则上不外聘,在林场职工中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录用,确定后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益林林权属村组集体所有的,其管护人员人选及管护报酬由村集体林股份经营董事会讨论决定,设管护人员1-3名,由村集体林股份经营董事会召开董事会确定管护人员,管护员的基本条件:一是熟悉管护责任区的村情、山情、民情;二是在当地较有影响力;三是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是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需要;五是了解林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六是服从组织领导。管护人员确定后统一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签章后将花名册报送县林业局备查。

第四条 公益林林权属农户个人所有的(退耕还林),农户个人即为管护人员,由其自行承担公益林管护任务,由所在村组直接与农户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并将其花名册统一上报县林业局备案。

第五条 在县林业局、乡镇人民政府分别与国有林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之后,国有林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分别与各管护人员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管护合同一年一签,管护人员实行一年一考核。

第六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护人员选聘工作,并对受聘管护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有关生态公益林管护知识的岗位培训。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管护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召开例会,并搞好考勤及巡山日志的检查工作。 

第七条 管护责任单位应合理划分管护区域。国有林场原则上按每10000—30000亩配备1名专职管护员。集体林管护员的数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配备。

第八条 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森林资源和相关保护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定期巡护责任区,对盗伐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违章野外用火以及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管护人员应当制止并报请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管护人员每月巡护时间应不少于22天(防火期内应坚持每天巡护),并据实记录巡山日志,记载林业生产、管护等方面的情况;

(三)协助管护责任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调查、林木病虫害测报与救治;及时报告火警和病虫疫情;

(四)协助有关单位开展责任区内生态公益林营造、抚育、封育和监测工作。

第九条 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管护责任单位应将管护人员花名册、管护面积及范围、应兑现劳务费或补偿费金额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等在相应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短于7天),接受生态公益林所在地群众评议和监督,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应优先续签下一年度管护合同,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其管护人员资格。 

第十条 管护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经考核合格后,向管护人员发放护林报酬,其管护报酬从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管护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责任区内无森林火灾、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侵占林地等案(事)件发生,生态公益林资源管护成绩显著者;

(二)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生态公益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者; 

(三)在生态公益林营造、抚育、监测等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者; 

(五)在保护生态公益林资源工作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由管护单位给予解聘: 

(一)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者; 

(二)擅自同意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林地遭受破坏者;

(三)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者; 

(四)责任区内有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消除措施,导致森林火灾发生者; 

(五)责任区内发生较重森林病虫害不及时报告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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